本报讯(记者林靖)近八旬老太被住家保姆殴打致伤,老人家属起诉至海淀法院,要求家政公司赔偿40余万元却遭拒,因保姆与家政公司之间并无雇佣关系,老人最终撤诉。法官告知其另行起诉保姆,同时提醒消费者雇保姆时注意家政公司用工形式,搞清谁赔偿的问题。
赵老太是一位大学退休老师,年近八十,腿脚不便,生活自理困难,儿子便通过家政服务公司请保姆许某照顾老母亲。赵老太的儿子与家政公司及保姆许某签订了中介服务合同,约定由许某担任全日住家型保姆,赵老太给付劳动报酬。一天,赵老太的儿子回家,却突然看见保姆将赵老太压倒在床上,用手掐住赵老太的脖子,赵老太喘气困难。他赶紧报警。警察到后将保姆控制住,并带往派出所讯问。
事发后,赵老太前往医院治疗,家属多次与家政公司就赔偿问题进行沟通,但多次被拒绝。无奈,赵老太以侵权为由将家政公司起诉至法院,要求家政公司支付医疗费、营养费、交通费、误工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0余万元。
法院经过审理,认为实际侵权人是保姆许某,且保姆与家政公司之间并无雇佣关系,保姆的行为亦非履职行为,所以告知赵老太另行起诉许某要求赔偿。最后,赵老太撤回了起诉。
■法官提醒
用工形式决定了责任谁来承担
在此法官提醒大家:“通过家政公司找保姆,签订合同时要看清家政公司招用保姆的用工形式,这直接决定了保姆侵权后责任承担的主体是保姆还是家政公司。”
根据现行相关规定,家政公司招用保姆可采取“员工式”和“中介式”两种用工形式:
员工式的家政公司应作为合同主体与消费者签订《家政服务合同》,其保姆是家政公司的员工,由家政公司发放工资,保姆工作内容、时间、地点均受家政公司安排。家政公司与保姆之间系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。此情形下,按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九条规定,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,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。一旦保姆的履职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,应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。
此案是另一种中介式的家政公司,消费者、保姆、家政公司签订《家政服务员合同》。保姆和消费者之间形成劳务关系。一旦保姆对消费者造成损害,消费者应向保姆主张侵权责任。而家政公司作为居间方,无须就保姆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。
不过案后法官也指出,在此案情形中,家政公司也并非不承担任何责任。依照我国《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家政公司作为中介方,应当建立并落实家政服务员岗前培训制度,为保姆提供岗前培训,还需审查保姆的身份、学历、健康等证明。若因家政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保姆致消费者损害,消费者可依据其与家政公司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,向家政公司主张违约责任,索赔损失。 本报记者 林靖 J151
以上文章最后整理-武汉家政格丽雅整理发布! 网址:http://www.clearjz.com |